有点奇怪(向蓝老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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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55 | 回复21 | 2007-1-26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9:: 我五分钟前在聊天室里,取名叫"互换G-片".我真的只是想跟别人换片子看而已啊,突然间没有任何预兆的被踢出来,然后再登陆就被封杀了!!
难道现在封杀前连警告也没有吗?
顺便问一下:蓝老大,找人换片子看也是被禁止的吗??


冰封的忧郁 | 2007-1-26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帖子偶一定要顶,要看G片来找偶吧
面如鬼 | 2007-1-26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吧,楼上的可真不错啊,多谢啦!其实,我也只是想换着看看,自己收了几张,都看到可以不用睁开眼睛就知道内容了。……说这些,感觉自己比较挫,有点像变态色狼啊。
泥鳅弟弟 | 2007-1-26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33:: 蓝老大不看G 片的
没了感觉 | 2007-1-26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很多  要的话传给你::38::
面如鬼 | 2007-1-26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吧,突然发现兄弟们很讲义气啊!不过,我不在电脑里存片子,这样容易被同事发现,所以都是买碟片放家里偷偷看.活活,虽色可是胆小.
暮色 | 2007-1-2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东西自己看就可以了,传播就有问题了,所以我想这个问题我就可以回答你~
没了感觉 | 2007-1-26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传播有很多种 一种是别人需要互相交换或临时救急
双方自愿
还一种就是强暴性的传播  嘎嘎
陪月亮散步 | 2007-1-26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冰封的忧郁 于 2007-1-26 19:45 发表
你的帖子偶一定要顶,要看G片来找偶吧


貌似你很多哦
原帖由 没了感觉 于 2007-1-26 20:38 发表
传播有很多种 一种是别人需要互相交换或临时救急
双方自愿
还一种就是强暴性的传播  嘎嘎




貌似不可取


::34::
心已冷 | 2007-1-26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8楼已经回答了,应该就是同样道理
杭州蓝雨 | 2007-1-27 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暮色 于 2007-1-26 20:25 发表
这个东西自己看就可以了,传播就有问题了,所以我想这个问题我就可以回答你~
落叶的眼泪 | 2007-1-27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设置层层文件夹 开始几层放点乱东西  把最外面文件夹换垃圾箱图标  里面的各式文本模样 然后都隐藏  即使他看隐藏文件也以为是系统隐藏文件::58::
杭州蓝雨 | 2007-1-27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杭州蓝雨 | 2007-1-27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给一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2004年9月3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面如鬼 | 2007-1-29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尴尬了,我是知法犯法了。不好意思卡,以后就私下里互换啦。蓝老大的谨慎态度很赞啊!
杭州蓝雨 | 2007-1-29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的支持。民间交流蓬勃发展::38::
萧山圣君 | 2007-1-29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私下交流得话,算不算违法哇.....
面如鬼 | 2007-1-29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只要不是公开传播,或者不是以盈利为目的都不算是违法行为.至于,是否构成犯罪,那不仅要具备上述两项中的主观条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严重后果或情节,比如传播的范围、人群、数量等等。SO,私下里小范围互换的话其实是合法的。唉……以后有法律上的问题就问我吧。::34::
萧山圣君 | 2007-1-2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QQ里给人家看G片...这样算不算违法哇.....
面如鬼 | 2007-1-29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特定的某人看,比如说是好友看,不算违法,但是向不特定的人传播就绝对违法了,而且,就算一次只传给一个人,累计达到一定的人数,也算是违法了啊。所以,基本上,你就在QQ上专门传给我看吧,这样就比较安全了,就算有人要告你,我也可以帮你辩护的,而且免费辩护啊。::23::
弄弄 | 2007-1-29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真傻!有些GAY片可是蓝大爷主演的啊!他演的一般都是被捆绑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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