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惠南(台湾台大哲学系退休教授)
1997至2001年间,笔者曾针对台湾唯一的男同性恋佛教徒社团——童梵精舍,及其相关网站——梵志园,做过访问调查。笔者发现,这些男同性恋佛教徒所最关心的,有下面两大议题:(1)以“众生皆有佛性”、“众生平等”,诠释同性恋佛教徒也有信仰佛教、修行、出家、成佛的权益。(2)以时空背景的改变,诠释歧视同性恋的戒律不合时宜,并进而推论到同性恋者的行为,并不违反戒律。
一、台湾同性恋佛教徒对“众生皆有佛性”的看法
就第(1)点中的“众生皆有佛性”而言,梵志园网站一位网友回答说:“佛教主张人人皆有佛性,‘皆有佛种子’,所以当然可以接受。”而另一位网友则说:“同性恋当然可以成佛,因为佛性是本具的,注意‘一阐提’也是有佛性的喔,所以请大家都来学佛法。”访谈中,当笔者问到“需不需要同性恋出家人来创建同性恋道场”时,梵志园站长回答说:我觉得这没有关系。……去标榜这样,我觉得不是很重要,因为佛法本来就是平等的,不管谁来,因为这对出家僧人他有平等心,不管是谁来,他都会去接受他,并不一定要标榜异性恋者才可以去。对于同一个问题,童梵精舍创办人也有相似的看法:如果真的出家的话,真正出家的时候,等于你不能有执著了,你不能说我就是要去度化同志,那其他人都不度化,那表示你有私心,那你干脆不要出家。
二、戒律与台湾同性恋佛教徒
其次,就第(2),有关同性恋行为是否违反戒律的问题来说,童梵精舍与梵志园的同性恋佛教徒们,一致认为戒律是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下的产物,可以随着时空的改变,而作弹性的解释。因此,同性恋行为并不违背戒律。梵志园网站某网友的留言,是最典型的例子。他说:过去我曾为同性性行为是否如法困惑过,但现在比较坦然,因为我个人认为戒律是人为建构而成,不是不能改变的,特别是不合理且带有歧视意味的戒律。网站上的一篇留言,曾引述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做了这样的评论:根据澳州佛学者Peter
A. Jackson研究指出,巴利文《律藏》中记载,佛陀在得知僧团中有两性人,原现男众相反转现女众相后,仍同意其转入比丘尼僧团继续修行,并未将其逐出僧团(Vinaya,
vol.1, p220)。甚至经典记载一位名为Soreyya的两性人证得阿罗汉果位(Malalasekera, 1960, pp.1311-1312),及一位爱恋佛陀色身的比丘Vakkali,在佛陀开示诸行无常的真谛后,证得阿罗汉的故事(Malalasekera, 1960, pp.799-800)。……斯里兰卡南传佛教学者A.L.DeSilva便坚持,“我们并没有理由论断一般同性恋者就比一般异性恋者贪著色欲或在菩提道上意志薄弱”……换句话说,根据经典的记载,佛陀对待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标准是一样的……。基本上网友们认为戒律是时空下的产物,没有一成不变的道理;戒律必须随着物换星移,而做适时的改变。
三、女同性恋佛教徒的出柜问题
依照金赛的研究,女同性恋者和男同性恋者的人口比例差不多。因此,台湾应该存在着不少女同性恋佛教徒。然而,笔者研究台湾同性恋佛教徒的4、5年中,仅仅找到一位女同性恋佛教徒。她虽然接受了我的研究助理的访问,却不愿和笔者亲自面谈。这意味着女同性恋佛教徒的“出柜”问题,比男同性恋佛教徒来得严重许多。在两段访谈当中,有两件事情值得注意:第一件是,(女)同性恋佛教徒不须组织一个专属的道场或团体。第二件则是:性别差异应该泯灭。在这两件事情当中,后者是前者的理由或原因。也就是说,在佛教的教义当中,由于性别的差异必须泯灭,因此不须要创立一个专为(女)同性恋佛教徒服务的团体或道场。
笔者曾在多篇研究论文当中,提出以下的看法:
(一)设法废止或修改佛典中歧视同性恋佛教徒的规定。
(二)建立属于台湾同性恋佛教徒的“主体”论述。
(三)建立并落实以“缘起论”为中心的深层生态学。
笔者认为,任何极端类型的“本质主义”,都是违反佛陀教义的;这是因为“有因有缘”的“缘起论”,才是佛陀的中心教义。缘起论中的“缘”(条件),固然如傅科所说的那样,包括今生今世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却还包括过去世所造的“别业”和“共业”。而在别、共二业当中,还存在着无法改变的“定业”。这定业,和本质主义者所主张的同性恋者的不变本质,有着相似的内容了。也就是说,从“未曾有一法,不从因缘生”(龙树《中论》语)的究极观点来说,三世业果,包括定业,都是缘起,因此“是故一切法,无不是空者”——同性恋者没有不变的本质。但如果只就今生今世来说,由于定业不可改,因此不变的同性恋本质仍然存在。因此,本质主义和反本质主义都只说到同性恋特质的一部分,“历史的真实,则处于这二者之间”。这“二者之间”,正是佛法中的“缘起论”。
来源:南洋商报
(朋友别哭 :::PYBK.com::: 同志资讯 新闻编辑:莫然 资讯更新:2006-12-15 0:4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