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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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861 | 回复13 | 2006-11-1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该当何罪?

艾滋病,这个世纪瘟疫正用它锋利的魔爪在世界的各个角落肆虐着,面对它毫不留情的将生命席卷而去,我们痛惜,我们无助。虽然医学的发展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战胜艾滋病是指日可待的事情,但在现有的情况下感染HIV病毒仍然和死亡划着等号。等待死亡的滋味是难以言喻的,能够迈出孤独无助、痛苦绝望的深渊的,也许应当是更加珍惜生命,让每一天更有价值,很多人也正是这样做的,他们在最后的阶段让生命的意义得以升华。然而现实世界中令我们痛心的是极少数人在得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以后,从痛苦绝望的极端走向了恶意报复,企图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求得心理上的平衡。正是这种行为让更多的生命成为"殉葬品",人为的加大了艾滋病的危害性,使得本来已经谈艾色变的人们更为惶惶不安。然而,更为不幸的是对于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里还没有明文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因而,弥补这个法律上的缺憾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所谓故意传播艾滋病是指,明知自己为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而故意通过性交、输血、共用注射器、器官移植等方式向别人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这种行为有所反应,将其写进法律并给予相应的制裁。据了解,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和制裁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虽然各国在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具体罪名上各有不同,有的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有的则直接命名为"艾滋病伤害罪",但是对于将这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恐怖行动"认定为刑事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则是共同的。瑞典一名25岁的男子因故意把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两名妇女,2002年2月20日被法院判处5年徒刑,并被处以172.4万瑞典克朗(约合16.4万美元)的罚款。 3年前,瑞典一名男子曾因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而被判处7年徒刑。在2000年,台湾地区已有一名男子因故意传播艾滋病被判为一级谋杀。美国爱德华州,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以重罪论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并可合并处以5000美元罚款。肯尼亚总统丹尼尔·阿拉普·莫伊也宣布,政府将对那些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却故意将艾滋病传染他人者处以死刑。  
   那么,在我国该如何认定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性质呢?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呢?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当初制定的过程中,艾滋病还没有像今天这样猖獗,故意传播的行为也还微弱得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因而该部刑法对艾滋病只字未提,法条中与性病相关的只有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尽管我们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恨之入骨,但它仍不属于犯罪行为,我们仍无法用刑罚这一强有力的制裁措施给予其有力的惩罚。刑法规定了故意传播梅毒、淋病的刑罚,与之相比,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更多,除了性交途径,还可以通过血液制品和母婴垂直传播的方式进行传播,因此会有一些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HIV病毒。艾滋病目前尚无有效预防和治疗措施,虽然关于艾滋病疫苗和新疗法的消息层出不穷,但客观的讲攻克它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艾滋病的预后更差,经过一定的窗口期,患者终将发病而死。由此看来,故意传播艾滋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梅毒、淋病更为严重,既然梅毒、淋病可以由刑法加以规定,那么故意传播艾滋病当然更有理由堂而皇之的走进中国刑法。
   我国的法学研究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于应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人给予法律制裁取得了一致性,但是对于以何种方式规定和规定怎样的刑法有着较多的意见分歧。呼声最高的是在刑法中直接制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罪名,并制定相应的刑罚;也有人提议在刑法修   
   正案或司法解释中规定;还有人提出仿照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进行量刑,而无需特别制定新的罪名。我认为在刑法中直接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方法固然在控制和惩处该行为时具有最大的力度,然而增加罪名属于对现行刑法的重大修改,由于刑法体系的庞大,真正完成修改要有较为繁复的程序,实际的可行性不大。况且由于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久的将来艾滋病也可能像麻疹,肺结核一样不再是危及生命的杀手,那么届时是否再次修改刑法呢,显然有诸多不便。而对于仿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我认为尽管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分析,故意传播艾滋病确实与之具有相似性,然而,传播艾滋病危害公众和他人健康的手段较为特殊,过程较为隐蔽,后果较为严重,因此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立法以控制和惩治。另外,比照已有的罪名进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难免因为法官个人的理解不同而有不同的适用,从而产生各种不同的判决,这样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证性,也使刑法的尊严有所损害。综上,我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进行适当的解释的方法较为可取,采取此种方法快捷方便,可行性强,能够更加切实的保证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在解释中可规定明知自己为艾滋病患者或携带者,故意通过性交、输血、共用注射器、捐献器官等途径向他人传播艾滋病的人成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刑期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加以判定,可参"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国外针对此问题的一些立法。 
   另一方面,在《艾滋病防治法》中应当直接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当参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上述及)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这样才能双管齐下,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目的。相信在医学领域不断向攻克艾滋病挺进的同时,我国的艾滋病的立法也会日臻完善起来,为人类战胜艾滋病提供充分的保障。 
openpablo | 2007-5-28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爱滋病人15年?能活能没久么,这类人不是人!
真恶心..杀人阿.!
可乐恋 | 2008-7-3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判死刑得了~
省得又去害人~
蓝心 | 2009-2-12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楼主很有意思
::061::坏人真多、
阿琪 | 2009-2-18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拿拖把拖他,抽水马桶抽他
朵、 | 2009-3-13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33::好长。

该当死罪~
311228 | 2010-4-11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在你们对他们不解的同时你们也要换位思考不要一味他们是恶魔因为当初原本他们也是和正常人一样谁希望会变成这样
匿名| 2010-5-5 18:54
::074::
匿名| 2010-5-1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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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10-5-24 07:36
::061::
奇异果 | 2010-5-27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没有看完
白素贞 | 2010-6-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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